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民勤县黑河滩新型建材厂、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1民初1953号
原告:民勤县黑河滩新型建材厂,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苏山黑河滩。
法定代表人:邱虎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来平,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
被告: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丰街天景城市广场E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任生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立乾,男,1990年9月4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1991年8月8日出生。
被告:高战,女,1970年2月4日出生。
原告民勤县黑河滩新型建材厂与被告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立乾、****、高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勤县黑河滩新型建材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来平、被告任立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原告民勤县黑河滩新型建材厂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勤县黑河滩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8元,减半收取2339元,由原告民勤县黑河滩新型建材厂负担。
审 判 长  杨秀平
人民陪审员  张丰年
人民陪审员  彭贵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