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9137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告: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丰街天景城市广场E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并当庭给付剩余案款53000元,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