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22财保4-2号

复议申请人: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中路(以下简称”九龙建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生辉,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黄花滩镇富康新村(以下简称”兴平商砼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甘0622财保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九龙建安公司不服,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九龙建安公司复议称:请求1、撤销(2018)甘0622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2、解除对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州区支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5万元。事实与理由:本案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首先,本案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支付商砼款并没有违反双方的约定,被申请人诉求无事实依据;其次,本案不存在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再次,本案申请人没有出现任何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致使难以执行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本案所涉标的金额较大,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兴平商砼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且兴平商砼在申请保全时依法提供了担保,因此,本院(2018)甘0622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孟继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