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03民初1109号
原告: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其林镇其林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贵方,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孙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