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6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719971158D,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其林镇其林街。
法定代表人:张永龙。
被执行人: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4768255B,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克钱。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期间,本院已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皖0705执恢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丁爱平
审判员 王金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 伟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