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皖0811执36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新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皖0811执3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在审理阶段于2017年7月6日以(2017)皖0811执保100号扣留了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的工程款750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安徽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的工程款5291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章文凯
书记员  赵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