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省枞阳县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11民初651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安徽省枞阳县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老洲镇沙池村。
法定代表人:周文,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枞阳县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庆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