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689号之一
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石拔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83034156R。
法定代表人:辛先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于伍,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龙潭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05030189U。
法定代表人:李友谊,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96元,减半收取103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348元,由原告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军人民陪审员赵尚文
人民陪审员 芮 明 洲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 龙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