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3729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训贵,和县历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和城龙潭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05030189U。
法定代表人:李友谊,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广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巢宁路以东、牛屯河路以南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MQK2P4L。
法定代表人:徐健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东,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安徽广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 俊
人民陪审员 郑 清
人民陪审员 倪光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