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安徽广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726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安徽广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巢宁以东、牛屯河路以南处(巢宁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MQK2P4L。

法定代表人:徐建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安徽

省马鞍山市和县和城龙潭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05030189U。

法定代表人:李友谊。

被告:***,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第三人:刘祖金,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第三人:王国庆,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广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刘必金

人民陪审员  陈爱月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