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终1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和城龙潭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徽省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