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洋建筑装璜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远洋建筑装璜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浩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6民初51483号
申请人安徽远洋建筑装璜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上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浩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上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浩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