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发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81民初4145号
原告:云南发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栋,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松,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系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发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发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栋,被告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5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还清尚欠租金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1年9月20日利息为:252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柴油发电机组租赁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出租一台型号为TFW—300—4(300KW)柴油发电机。标的设备从2018年8月17日进场,2019年1月5日退场。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2月20日进行结算并出具了《发电机组租赁结算单》载明:租赁期间为4个月零18天,产生租赁费用36800元,已付租金21000元,尚欠租金15800元。该笔欠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予推脱。被告长期拖欠租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长期占有原告租金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该公司未与原告签订过《柴油发电机组租赁合同》,也没有进行过结算。同时也未授权任何人与原告签订该合同并进行结算。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6日,原告与邓浩威签订《柴油发电机组租赁合同》。2019年2月20日,原告与署名为陈江的人对账,温泉山谷六期A1、A2地块项目租赁原告TFW?—300—4(300KW柴油发电机),从2018年8月17日进场,2019年1月5日退场。租赁周期4个月零18天,租赁费用36800元,已付租金21000元,尚欠租金15800元。
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发电机租赁结算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本案中,与原告签订《柴油发电机组租赁合同》的系邓浩威。原告即未提交证据证实邓浩威系被告委托与其签订合同,亦未提交证据证实陈江系被告委托与其对账结算租金。原告主张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发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为149元,由原告云南发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