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81民初1552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怀,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玲(实习),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65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有学,安宁市草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澄江县人,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
原告***与被告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案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28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唐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