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7507号
原告:呈***建材租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KL7XW1C。
经营场所:呈贡乌龙街道三岔口公牛队宿舍后面。
经营者:***,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大悟县,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216827533E。
住所:安宁市连然街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呈***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受理后,原告呈***建材租赁站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呈***建材租赁站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呈***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03.5元,由原告呈***建材租赁站承担,予以退还人民币703.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