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迎民保字第00053号
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
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庆市当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棋盘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市当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当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