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当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当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迎民保字第00053号
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
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庆市当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棋盘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市当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当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