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迎民一初字第00119号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当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飙,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告:丁德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当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加被告丁德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