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鸿祥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长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34138号
申请人:北京长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7号A座2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富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豪,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一号办公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路海波。
申请人北京长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长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阳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700 676.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北京长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长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七十万零六百七十六元七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53元,由申请人北京长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健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