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鸿祥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长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建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34138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长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7号A座2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富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志豪,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一号办公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路海波,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长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京0105民初341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七十万零六百七十六元七角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长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阳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七十万零六百七十六元七角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保全费4053元,由申请人中青旅海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青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田健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