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667号
申请人:***,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勇,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云波,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申请人:安阳市鸿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一号办公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71654793J。
法定代表人:路海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临港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技术开发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79844016XL。
法定代表人:孙宏纲,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阳市鸿祥建筑有限公司、沧州临港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43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黄骅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市鸿祥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3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