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649号
原告:**只,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身份证号码:4105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身份证号码:41052219********。
被告:安阳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一号办公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71654793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身份证号码:3729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阳市紫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乡腾飞路向北2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9G9JK22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只与被告***、安阳市**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阳市紫艺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只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只以本案遗漏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民事主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只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