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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只、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3649号 原告:**只,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身份证号码:4105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身份证号码:41052219********。 被告:安阳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一号办公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71654793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身份证号码:3729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阳市紫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乡腾飞路向北2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9G9JK22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只与被告***、安阳市**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阳市紫艺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只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只以本案遗漏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民事主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只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