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3民初25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阳市殷都区,身份证号码:41050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阳市北关区,身份证号码:41052219********。
被告:***,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建筑项目经理,住安阳县,身份证号码:4105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一号办公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71654793J。
法定代表人:路海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