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西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谢某某、安阳市西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5财保116号
申请人: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
负责人:徐某某,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西。
被申请人:安阳市西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谢某某、安阳市西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申请人款项186.15125万元。申请人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阳市西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帐上的执行款186.15125万元。申请人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市西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帐上的执行款186.15125万元。
以上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