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11财保8号之二
保全申请人: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
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2023)吉0211财保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名下银行存款。但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所提供的被申请人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均已销户。现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52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武 洋
审判员 于大民
审判员 郭 芮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