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锡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3执保786号 申请保全人:无锡锡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无锡锡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无锡锡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无锡锡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案号为(2022)吉0193民初4326号,承办人为许竟。 保全案件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移送后,已冻结被保全人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欧亚卖场支行账户一处;已冻结被保全人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吉林省某支行账户一处;已冻结被保全人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已冻结被保全人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9账户一处。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以查封被保全人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吉A车辆车籍一处,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本案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对本保全案件以部分保全做结案处理,保全实施文书及保全风险告知书随本通知书一并移送。 审判员 杨 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