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鑫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城市鑫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国锋,**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东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上诉人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城市鑫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东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2)吉0802民初267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⒈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2)吉0802民初2673号之一民事裁定;⒉本案移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本案属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归属于债权债务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工程在白城市,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