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2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968元,退回上诉人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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