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天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天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94执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余焕,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天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潭村小东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开工胡同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铁塔路19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天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吉0194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本金2240920.42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4372元、鉴定费80000元、公告费26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春市天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长春市天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证券,无不动产权属信息、无车辆信息,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我院已作出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长春分行的账户、在招商银行长春高新产业开发区支行的账户本院已作出轮候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长春人民广场支行的账户50140.78(含执行费552元)元至本院账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49588.78元。于2020年2月25日前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到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房屋已被我院轮候查封;未查询到长春市天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信息。于2020年2月21日前往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信息。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240920.42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4372元、鉴定费80000元、公告费260元,已执行到位50140.78元。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江春雨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