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举路177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天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潭村小东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开工**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铁塔路19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天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吉0194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春市天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381508.42元,实现债权的费用、执行费、**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