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11民初1730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长春市天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净月潭村小东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告:***,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天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0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