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天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天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11民初1730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长春市天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净月潭村小东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告:***,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天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0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