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6501号
原告保定市裕升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保定市裕升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裕升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并无不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裕升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11元,由原告保定市裕升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宏印
法 官 助 理 王舰杰
书 记 员 云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