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4民初13667号
原告:北京***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邓庄村47号。
法定代表人:焦保卫,经理。
被告: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12号1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月。
原告北京***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保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服装定制款625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62.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公司与百环公司签订《北京***服装有限公司服装定制合同》约定,***公司为百环公司承揽制服一批,总金额为11250元,交货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并约定如有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定制服装并按期交货,总价值为11250元,已开具发票并交给百环公司。但百环公司未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百环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甲方百环公司与乙方***公司签订《***订购制服合同》,约定由***公司为百环公司承揽制服一批,总金额为11250元;交货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甲方在乙方提供全部货品并验收合格应同时支付乙方余款元;甲乙双方如有违背以上条款,应按国家合同法规定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以示约束。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合同落款处订货单位一栏加盖百环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员签有“高鹏程”的姓名,电话号码显示为“186XXXXXXXX”。2019年10月29日,高鹏程通过微信支付合同款5000元,余款尚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订购制服合同》、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百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百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公司依据合同要求百环公司偿还欠款625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结款时间和违约责任,故***公司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服装有限公司合同欠款6250元及违约金562.5元,共计68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方 冲
书 记 员  刘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