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4民初13165号

原告:**,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12号1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月。

原告**诉被告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百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4922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一直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原被告经对账,被告2019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约定了支付工资的期限,但被告并未履行相应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原告可以依据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诉至法院。

被告百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6月21日,百环公司出具《付款计划》载明“前员工**工作职位为经理助理,为我公司2013年到2019年6月20日员工,目前有工资68922元未发放,以上情况我公司对员工**未结工资做出付款承诺:1.2019年6月26日付款1.5万元;2.鸿威翡翠城2.2期土方工程第二笔款到账三日内付款2万元,如工程款不到账公司不能迟于2019年7月20日付款;3.在付完第二笔款后延20日付款2万元;4.在付完第三笔款后延30日付款剩余工资13922元。如我公司不能按计划付款给**,我公司同意赔偿**个人损失至实际付清日止。收到第二笔工资后,**本人自愿撤销对公司的劳动仲裁,本协议为双方保密协议不得对第三方透露。”

庭审中,**认可在以上《付款协议》出具后,百环公司共计支付工资5.4万元,具体如下:2019年7月5日银行转账1.5万元,2019年7月15日现金2万元,2019年11月12日微信转账2000元,2019年12月13日微信转账5000元,2020年6月11日现金2000元,2020年6月22日转账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付款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基于劳动关系取得了债权的合法性,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百环公司以《付款协议》的形式确认了欠付**的工资金额,应当按照承诺履行支付义务,现未能全额支付,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尚欠款项的义务。双方付款协议确认尚欠工资金额为68922元,且付款计划分期的4笔款项总金额与68922元一致,现**自认百环公司已经支付工资5.4万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要求百环公司继续支付尚欠工资14922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百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工资149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百环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旭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琳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