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晓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宇聚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异69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 :北京晟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乐园西小区1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巍,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晓静,北京京展律师事务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宇聚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 6区305-15。
法定代表人:王永财。
被执行人:北京***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建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永财。
被执行人:北京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南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明。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民初字第0382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北京天宇聚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建筑公司)、北京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工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晟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晟君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晟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晟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晟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建光
审  判  员   岳秀玲
审  判  员   宋 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史 锐
书  记  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