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晓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东晓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7民初4317号
原告:***,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同,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东晓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东晓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晓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29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3日,原告开始在被告承建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北土门村鸭桥沟从事砌石墙护坡工程,至同年12月1日止竣工,约定日劳务费200元。原告共计工作14.5天,应得工资2900元,多次索要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起诉必须有适格的原、被告。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但被告予以否认,为此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