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晓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1执异219号
异议人王敏,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
异议人姜巍,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
异议人李军文,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
三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翟晓静,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93号。
法定代表人黄宪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东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南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东晓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建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永财,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市东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晓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王敏、姜巍、李军文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敏、姜巍、李军文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敏、姜巍、李军文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敏、姜巍、李军文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建光
审 判 员 幸浩辉
审 判 员 宋 青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