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91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乐泰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6802610652M,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瀛景园7号楼4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铸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313490320052,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6666号山推重工园。
法定代表人:仲继亮。
本院在执行北京富乐泰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铸泰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89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鑫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