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乐泰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富乐泰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91民初878号
原告:北京富乐泰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城北三公里铁路桥北500米(富兴冲压件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连存(特别授权),济宁任城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段余顺,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原告北京富乐泰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乐泰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富乐泰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北京富乐泰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