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

北京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7执947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水屯。
法定代表人:张继州,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6层6144。
法定代表人:胡光照,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28395号民事判决书审结。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景阳大街西侧,锅炉厂南路南侧,铁路西侧,京原路2号桥北侧,京原路三角地的房屋及院落腾退给北京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从北向南分别为宏伟公寓1号楼北侧一排平房及一间彩钢棚,宏伟公寓1号楼(地上4层,地下1层)及一间彩钢棚,宏伟公寓2号楼(4层)及一间彩钢棚,宏伟公寓3号楼(地上4层,地下1层),宏伟公寓4号楼(4层),宏伟公寓5号楼(地上4层,地下1层)及一间彩钢棚,锅炉房一栋,二层办公楼一栋,5个小院,一排平房(20间)及给付房屋使用费。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京0107民初283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 扬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