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

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与北京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4749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66144

法定代表人:胡光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驰,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二号桥三角地1号院南区一号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继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新,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运物流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4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伟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合作协议终止通知书》所称解除原因无事实依据,原审判令解除《合作协议书》、腾退相关房屋及院落于法无据,剥夺了宏伟公司合法经营以及根据《北京市拆迁管理办法》获得补偿的权利。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首运物流公司与宏伟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作协议书》约定,首运物流公司提供给宏伟公司合作项目的土地权属归首钢总公司,如遇国家或首钢总公司规划占用该土地时,本协议终止,宏伟公司按时间要求,无条件搬出。现首钢总公司发出《通知》要求2017930日前将地块腾退完毕交回,确保规划用地需要,《合作协议书》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首运物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宏伟公司按期腾退,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约定判决确认《合作协议书》解除,酌定宏伟公司于90日内腾退案涉房屋,并无不当。关于宏伟公司主张首钢总公司是否具有规划权的问题,并非考量合同是否解除的因素,且原审法院亦明确,如因腾退发生的建筑物补偿问题,宏伟公司可另行诉讼,故宏伟公司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综上,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锐
审  判  员   陈伟红
审  判  员   史利晖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小溪
书  记  员   万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