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47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6层6144。
法定代表人:胡光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驰,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二号桥三角地1号院南区一号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继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新,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运物流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4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伟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合作协议终止通知书》所称解除原因无事实依据,原审判令解除《合作协议书》、腾退相关房屋及院落于法无据,剥夺了宏伟公司合法经营以及根据《北京市拆迁管理办法》获得补偿的权利。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首运物流公司与宏伟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作协议书》约定,首运物流公司提供给宏伟公司合作项目的土地权属归首钢总公司,如遇国家或首钢总公司规划占用该土地时,本协议终止,宏伟公司按时间要求,无条件搬出。现首钢总公司发出《通知》要求2017年9月30日前将地块腾退完毕交回,确保规划用地需要,《合作协议书》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首运物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宏伟公司按期腾退,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约定判决确认《合作协议书》解除,酌定宏伟公司于90日内腾退案涉房屋,并无不当。关于宏伟公司主张首钢总公司是否具有规划权的问题,并非考量合同是否解除的因素,且原审法院亦明确,如因腾退发生的建筑物补偿问题,宏伟公司可另行诉讼,故宏伟公司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综上,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光照宏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锐
审 判 员 陈伟红
审 判 员 史利晖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小溪
书 记 员 万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