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5执2号
本院在执行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垫资协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0079元、利息及逾期利息等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16处房产并对16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上述16处房产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按照16处房产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总体保留价743997.52元接受抵债。通过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名下有银行存款,2020年11月5日,从被执行本溪满族自治县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扣划3234元,11月10日被执行人工商银行扣划219052元,11月11日从被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扣划10928.04元,三笔共计233214.04元。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人同意其中214666.04元返还申请执行人,剩余18548元为本案执行费。本案共计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回款958663.56元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财产查询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学勇 审判员  骆殿贵 审判员  佟秀莲
书记员  魏 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