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4261号
原告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唐家路锦城馨苑19号楼4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701579916F。
法定代表人:姜文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萨日娜,辽宁恒灿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费晨光。
原告本溪市泰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魏凤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