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保850号 申请人: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1236753905,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702580740D,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4万元或其他相应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中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本院(2023)辽0381民初313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4万元(详见保全结果告知单)。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