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12民初660号
原告:长春市北某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跻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市北某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跻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北某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北某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北某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