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2执877号
(2016)黑0102执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汇缘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11层2单元11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汇缘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损失补偿款24万元,返还被执行人工程保证金10万元、现场交接费16万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记录,在房产部门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贵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历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