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省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82初185号

原告:吉林省长春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大公路以东。

法定代理人吴树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铎(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男,汉族,1940年11月19日生,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保利香槟小区****。

被告***,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榆,现住榆树市正阳街二委**iv>

被告郑铁众,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现住榆树市太安乡街道**v>

被告***,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现住榆树市太安乡复洲村萝卜英屯**v>

原告吉林省长春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铁众、***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长春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田 利

代理审判员 :赵士杰

人民陪审员 : 杨 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