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鑫易玻璃纤维布厂与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2496号
原告:**市鑫易玻璃纤维布厂,经营场所:**市七间房乡七间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2MA08E7J6XP。
经营者***,系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生态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温泉镇温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30212639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1月3日生,河南省伊川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173号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68004354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鑫易玻璃纤维布厂与被告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鑫易玻璃纤维布厂撤回对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