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大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民申6115号
再审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大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北公司)及一审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7民终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冶金公司中标涉案工程后,向汇达公司出借资质且允许以其名义承揽该工程并从中收取一定费用,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挂靠与被挂靠关系,涉案货物亦用于该工程,原审法院判决冶金公司与汇达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大北公司提供的《函告》、微信截图、话费缴纳发票、手机通话录音及书面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大北公司一直在向汇达公司催要货款,结合大北公司与汇达公司所签合同情况,大北公司催收货款的同时亦是在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判决认定大北公司起诉汇达公司催要货款及违约金均未超过诉讼时效,亦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江峰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谢炳忠
书记员  樊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