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执恢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11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二道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3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月12日生,住:长春市宽城。 被执行人:战淑英,女,汉族,1970年9月10日生,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9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战淑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吉0105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