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陶家屯镇陶家屯村十组。
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战淑英,女,1970年9月1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战淑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5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汇达建筑有限公司、**、***、战淑英、***给付24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房屋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线下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房产、土地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进行查询。执行财产查询结果与处置情况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33.87元、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947元、被执行人战淑英名下银行存款26072.83元,合计金额48938元。查封案外人***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与珠海路交汇东方万达城5幢3**1405号,建筑面积124.74平方米房屋一处(有抵押)。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该房屋如何处置正在进行协商,故该房屋暂不宜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封房产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